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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邓定益与邓定洪、陈雪芳、新宁县隘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定益,邓定洪,陈雪芳,新宁县隘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272号申请执行人:邓定益,男,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邓定洪,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陈雪芳,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系邓定洪之妻。被执行人:新宁县隘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定洪,系该公司股东。申请人邓定益与被执行人邓定洪、陈雪芳、新宁县隘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有价值的车辆、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暂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冬审判员  刘健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