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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倩倩诉被告魏则言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倩倩,魏则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民初3475号原告:高倩倩。被告:魏则言。原告高倩倩与被告魏则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倩倩、被告魏则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倩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魏高凡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2007年7月25日自愿到郯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1月9日生育男孩魏高凡。婚后被告一直在家贪玩,不外出打工,未尽到做丈夫、父亲的义务,都是原告独自打工照顾家庭。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导致双方逐渐产生矛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起离婚诉讼,请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魏则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还有感情,我以后一定改正错误,好好挣钱过日子。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倩倩与被告魏则言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7年7月25日在郯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7年11月9日生育男孩魏高凡。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7年6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已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已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夫妻尚有共同生活的可能。因此,为了家庭的和谐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倩倩与被告魏则言离婚。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高倩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白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