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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9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明与李思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李思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9188号原告:胡明,男,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思齐,女,1993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系被告李思齐之母),住同被告李思齐。原告胡明与被告李思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明负担。审判员  胡耀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