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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491号之一申请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洛龙区关林镇东环路与高铁大道交叉口南300米路东。负表人:邓五州。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法定代表人:高兴文。申请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申请人河南海滨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的冻结措施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