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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胜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胜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9民初3393号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阚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尚臣,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刘胜利,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京门良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香(刘胜利之妻),社会退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煤集团)与被告刘胜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煤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赵尚臣,被告刘胜利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京煤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0年-2011年、2011年-2012年、2012年-2013年、2013年-2014年、2014年-2015年、2015年-2016年、2016年-2017年的供暖费7498.2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热力服务,费用每年1071.18元,被告未缴纳自2010年-2011年至2016年-2017年七年的供暖费7498.26元,原告要求被告交清欠费。被告刘胜利辩称,原告是给被告提供供暖服务,但没有交费有以下理由:1.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供暖合同。2.被告之妻杨桂香曾经让原告的工作人员到被告的单位要供暖费,当时杨桂香要求跟着他们一起去,但原告没有及时答复去不去。2013年,原告又跟被告要供暖费,杨桂香还是让原告去找被告的单位,原告则让被告自己去找单位要。总之,如果原告当时跟被告去被告单位要取暖费,被告则可能会报销一部分,如果被告的单位不给报销,被告可以于当时提起起诉。3.被告只同意从2013年开始补交供暖费,2013年之前的费用如果减半收取则可以交。本院经审理认定,刘胜利承租门头沟区王平镇色树坟房屋,由京煤集团提供热力服务,刘胜利欠缴2010年-2011年、2011年-2012年、2012年-2013年、2013年-2014年、2014年-2015年、2015年-2016年、2016年-2017年的供暖费7498.26元。本院认为,京煤集团向刘胜利提供了供热服务,刘胜利有义务给付相应的供暖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供暖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暖费7498.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胜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立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