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碧洋与张惠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碧洋,张惠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3民初1470号原告:王碧洋,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镇、蔡永乐,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惠翔,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王碧洋与被告张惠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碧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惠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碧洋诉称,2016年11月10日被告张惠翔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王碧洋借到款项20000元,本次借款由被告张惠翔出具借条,约定于2016年11月25日还款,未署名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拒绝返还。无奈之下,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王碧洋请求判令:1、被告张惠翔立即向原告王碧洋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5%自2016年11月2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7年5月25日,利息为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张惠翔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张惠翔以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2016年11月10日向王碧洋借款人民币20000元,该借款由张惠翔出具借条,约定于2016年11月25日归还。借条载明:“今向王碧洋借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园(注:应为圆)整,利息另算,还款时间2016年11月25日归还本金。此据。借款人:张惠翔(签名),身份证号码:,电话:136××××6830,2016年11月10日”。上述事实,有王碧洋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及借条、予以佐证,因张惠翔未到庭,亦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等项诉讼权利,以上证据已经公开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张惠翔向王碧洋借款20000元,有张惠翔出具的借条为证,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至2016年11月25日,张惠翔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现王碧洋主张张惠翔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2016年11月26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惠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惠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碧洋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月利率0.5%自2016年11月26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执行之日止);张惠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张惠翔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景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绿 洲)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