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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云喜与贾锋、湖北金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喜,贾锋,湖北金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338号原告:刘云喜,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湖北檀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渊,湖北檀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贾锋,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湖北金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二号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971744322。法定代表人:陈智强,系湖北金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喜诉被告贾锋、湖北金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喜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刘云喜负担。审判员  聂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