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云喜与贾锋、湖北金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喜,贾锋,湖北金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338号原告:刘云喜,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湖北檀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渊,湖北檀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贾锋,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湖北金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二号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971744322。法定代表人:陈智强,系湖北金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喜诉被告贾锋、湖北金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喜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刘云喜负担。审判员 聂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