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从某与刘某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财保40号申请人:从某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从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鄂*****大众牌小型轿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从某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从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鄂*****大众牌小型轿车,扣押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从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邹明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