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小三与卫永鹏、石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三,卫永鹏,石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韩小三,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卫永鹏,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石腊梅,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小三与卫永鹏、石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因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02执1327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荣& # xB;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