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丁虎与程堂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虎,程堂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930号原告丁虎,男,回族,1986年3月30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阎睿,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堂堂,女,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原告丁虎诉被告程堂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虎自愿撤回对被告程堂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虎撤回对被告程堂堂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丁虎承担。审判员 蔡桂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