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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丁虎与程堂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虎,程堂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930号原告丁虎,男,回族,1986年3月30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阎睿,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堂堂,女,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原告丁虎诉被告程堂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虎自愿撤回对被告程堂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虎撤回对被告程堂堂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丁虎承担。审判员  蔡桂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