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倪峰与孙沪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峰,孙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倪峰,女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孙沪男,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峰与被执行人孙沪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邮寄费24元、执行费4489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车辆部门无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一处,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联系方式,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