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印柱与王为鹏、王庆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印柱,王为鹏,王庆祝,王庆来,王印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204号原告:王印柱,男,1976年5月2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为鹏,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庆祝,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庆来,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印芝,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王印柱与王为鹏、王庆祝、王庆来、王印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印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印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印柱负担。审判员 李怀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