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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印柱与王为鹏、王庆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印柱,王为鹏,王庆祝,王庆来,王印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204号原告:王印柱,男,1976年5月2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为鹏,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庆祝,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庆来,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印芝,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王印柱与王为鹏、王庆祝、王庆来、王印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印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印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印柱负担。审判员 李怀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