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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安县群花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安县群花煤业有限公司,洛阳隆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金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拓疆实业有限公司,洛阳诺基工贸有限公司,崔元红,王天宇,孟军生,朱满平,崔滢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587号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新安县群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铁门镇铁门街。法定代表人侯文霞。被申请人洛阳隆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寺镇上灯村。法定代表人崔元红。被申请人新安县金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一楼。法定代表人崔元红。被申请人洛阳拓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景悦城市名家小区西。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被申请人洛阳诺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二楼。法定代表人郭小据。被申请人崔元红,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王天宇,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申请人孟军生,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申请人朱满平,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申请人崔滢华,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安县群花煤业有限公司、洛阳拓疆实业有限公司、洛阳诺基工贸有限公司、洛阳市隆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金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崔元红、崔滢华、王天宇、孟军生、朱满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安县群花煤业有限公司、洛阳拓疆实业有限公司、洛阳诺基工贸有限公司、洛阳市隆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金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崔元红、崔滢华、王天宇、孟军生、朱满平存款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