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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王金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王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3327号原告:王海军,男,回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文化程度不详,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靖、杨红霞,宁夏宁夏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龙,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文化程度、职业、现住址不详。原告王海军与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金龙未在户籍地址居住,现住址无法得知,无法向被告王金龙直接或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齐美超人民陪审员杨兵国人民陪审员保瑞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李瑞书记员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