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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五得利集团东明面粉有限公司与刘国忠、枣庄市薛城区恒瑞祥物流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得利集团东明面粉有限公司,刘国忠,枣庄市薛城区恒瑞祥物流中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812号原告五得利集团东明面粉有限公司,住址:东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三存,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建尧,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刘国忠,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被告枣庄市薛城区恒瑞祥物流中心,住址:枣庄市薛城区。负责人:任华,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址: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5号楼第8-10层701室。法定代表人:叶新,职务:总经理。原告五得利集团东明面粉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忠、枣庄市薛城区恒瑞祥物流中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烁休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得利集团东明面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烁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凤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