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5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郭静与永康市雅桐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静,永康市雅桐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950号原告:郭静,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永康市雅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金桂北路21号第二幢。法定代表人:卢军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静诉被告永康市雅桐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郭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