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克岩与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岩,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782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克岩,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包春光,总经理。克岩诉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克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民终1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2,6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库一个,因需对该车库评估、拍卖,申请人克岩申请先终结执行,待评估、拍卖有结果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