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良泰铁芯加工厂、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良泰铁芯加工厂,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良泰铁芯加工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好望角商界C-21。经营者:李生中,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腾旺道6号。法定代表人:申福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良泰铁芯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3174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民终3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庆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佟 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