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文俊山申请执行李海燕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俊山,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海燕,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22日,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文俊山与被执行人李海燕合同纠纷一案,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海燕的银行存款33795.53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