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文伟与高学标、赵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伟,高学标,赵侠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149号原告:刘文伟,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昌,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学标,男,47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赵侠春,女,46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伟与被告高学标、赵侠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文伟负担。审 判 长 黄 辉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沈显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