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卜二贤与安徽赏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二贤,安徽赏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91民初2373号原告:卜二贤,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赏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万治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木红,公司员工。第三人: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梁礼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序权,公司法务。原告卜二贤与被告安徽赏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赏铺公司)、第三人安徽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二贤,被告赏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木红,第三人卓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序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卜二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赏铺公司返还20000元会员费;2、赏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1号,我到天玥中心售楼处有意向购买×栋104号商铺,当时置业顾问让我交给我赏铺公司20000元,加入我爱铺网会员可以享受购房交20000元享40000元的优惠活动。2016年12月15日,我与天明中心签订认购协议和购房合同,房款3260000元,首付款1630000元,按照优惠应从首付款中减免40000元,首付款应为1590000元,但我没有享受优惠政策。被告赏铺公司辩称,1、卜二贤购买房产原价是3563086元,缴纳20000元电商优惠费之后最终享受优惠价格为3260000元,实际享受购房折扣303086元;2、房屋买卖已经完成,协议已签订,首付款及按揭办妥,团购优惠告知书中告知签订购房合同后20000元不予退还,卜二贤签字确认。第三人卓誉公司辩称,1、卜二贤没有权利要求我方承担责任;2、我方仅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根据天玥中心置业计划书,卜二贤实际享受购房折扣303086元,无权要求赏铺公司返还会员费,且该会员费不是房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天玥中心项目系卓誉公司开发建设。2016年10月21日,卜二贤参加我爱铺网团购天玥中心项目的活动,并向赏铺公司缴纳20000元服务费,赏铺公司向卜二贤出具《我爱铺网爱铺GO团购优惠告知》,其中载明“……我爱铺网会员在开发商指定时间内,持我爱铺网爱铺GO申购卡可享受购买开发商指定房源的团购优惠;已购买我爱铺网爱铺GO申购卡的会员,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放弃购房者,有权利申请退还服务费,不计利息;未购房者可填写退款申请表,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刷卡交款账户,签署购房合同后,服务费不予退还;赏铺公司为此团购活动收取的服务费不抵扣房款,仅作为团购优惠服务费,由赏铺公司开具相应发票……”。卜二贤在告知书中签字确认。后卜二贤与卓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天玥中心×栋104室商品房,并在《天玥中心置业计划书》中签字确认。《天玥中心置业计划书》中注明天玥中心×栋104室房屋原总价为3563086元,原单价76543.2元/㎡,折后总价3260000元,折后单价70032.22元/㎡,折扣303086元。本院认为:本案中,卜二贤为参加购房团购活动向赏铺公司缴纳服务费20000元,其对《我爱铺网爱铺GO团购优惠告知》中“签署购房合同后,服务费不予退还”条款应明确知晓。之后,卜二贤不但签订了购房合同,而且实际获得购房优惠折扣303086元。庭审中,卜二贤称《天玥中心置业计划书》中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经本院释明,卜二贤亦明确表示不申请对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卜二贤主张赏铺公司返还服务费20000元及赔偿损失40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卜二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卜二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晨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