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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皮远先与杨昊、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快速货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远先,杨昊,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快速货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124号原告皮远先,男,196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胡振林,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皮远先丈夫。被告杨昊,男,1971年3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快速货运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公司。原告皮远先诉被告杨昊、信阳申通货运集团有限公司快速货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在本院向三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皮远先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