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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桂婕、汪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婕,汪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拟稿纸院长    庭长    承办人判决:一、宣告被申请人汪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桂婕为被申请人汪坤的监护人。年月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民特42号申请人:桂婕,女,194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供电局退休干部,住武汉市江岸区,自述现住武汉市江岸区正义路竹叶苑D2栋3单元102室。被申请人:汪坤,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代理人:王玲琍,女,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长航青山造船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系汪坤表姐。申请人桂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汪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桂婕称,我是汪坤的母亲。汪坤于2006年2月26日在澳门不慎摔倒,致后脑着地,造成严重的脑伤,至今已11年之久。脑外伤造成汪坤严重的智能及情感障碍,左侧肢体残疾,视力为盲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和行走都靠人搀扶。记忆丧失,连父母、兄妹都不认识,并丧失劳动能力。现特向法院申请认定汪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作为汪坤的监护人。代理人王玲琍称,桂婕的陈述属实,对其申请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桂婕与汪坤系母子关系。2006年2月26日,汪坤在澳门不慎摔倒,致后脑着地,造成严重的脑伤。2006年4月24日在同济医院住院诊断“脑外伤术后,颅骨缺损”。2007年5月14日在武汉市中心医院门诊诊断“视神经萎缩(外伤性)”。2007年5月17日湖北省人民医院测智商36,2009年9月15日武汉市精神病医院测智商60。2007年—2012年在空军医院住院。此后,在家一直与母亲桂婕生活。目前,汪坤不认识家人,出门不知道回家,多次迷路,不知饥饿。2017年7月18日,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武精司鉴字[2017]第07254号《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定汪坤目前的表现符合ICD-10中“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中度智力缺损)”的诊断标准,受智力障碍的影响,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严重受损,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汪坤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桂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桂婕系汪坤母亲,桂婕、王玲琍均同意桂婕为汪坤的监护人,桂婕担任汪坤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汪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桂婕为被申请人汪坤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罗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周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