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家平与淮南市潘集镇小圩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平,淮南市潘集镇小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983号原告:刘家平,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淮南市潘集镇小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小圩村。原告刘家平与被告淮南市潘集镇小圩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家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家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家平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