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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伟与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458号原告:杨伟,男,1984年02月27日出生,满族。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与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0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谢贵清审判员  王景龙审判员  范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