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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博显与李永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博显,李永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219号原告:于博显,男,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东京城林业局18委*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雪梅(系原告于博显的母亲),住宁安市。被告:李永华,男,汉族,农民,住宁安市。原告于博显与被告李永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博显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博显以与被告李永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博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博显负担。审判员  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历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