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博显与李永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博显,李永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219号原告:于博显,男,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东京城林业局18委*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雪梅(系原告于博显的母亲),住宁安市。被告:李永华,男,汉族,农民,住宁安市。原告于博显与被告李永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博显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博显以与被告李永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博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博显负担。审判员 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历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