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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孔黄可与广德县第二初级中学、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广德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黄可,广德县第二初级中学,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广德县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047号原告:孔黄可,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理人:黄家华,系孔黄可父亲。法定代理人:孔令翠,系孔黄可母亲。委托代理人:管必合,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县第二初级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郑胜军,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毛凌霞,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广德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杨明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黄可诉被告广德县第二初级中学、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广德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黄可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黄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孔黄可负担。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先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