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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邱月萍、傅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月萍,傅平,林红燕,舟山市泓荣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邱月萍,女,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傅平,男,汉族,户籍住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林红燕,女,汉族,户籍住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舟山市泓荣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平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傅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邱月萍与被执行人傅平、林红燕、舟山市泓荣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月萍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执行人傅平、林红燕共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501号锦绣华庭53幢301室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拍卖,申请执行人邱月萍从中受偿22674.24元。此外,被执行人持股的舟山市泓荣水产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邱月萍于2017年7月17日书面认可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实现22674.24元,未实现177325.7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5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