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湖南通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耒阳市富弘能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耒阳市富弘能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45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通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9号门店N单元120房。法定代表人:赵文勇。被申请人:耒阳市富弘能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金阳路口。法定代表人:李选芳。申请人湖南通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耒阳市富弘能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湘0103民初1458号民事裁定,限额冻结被申请人耒阳市富弘能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湖南通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耒阳市富弘能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并解除对其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耒阳市富弘能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龙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轩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