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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8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朝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朝民,泌阳县周河矿产品有限公司,泌阳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晁悠扬,赵建刚,李敬远,吴祖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867号之二申请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操,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元元,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冯朝民,男,汉族,住泌阳县。被申请人:泌阳县周河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马谷田镇黄庄村委下周河村。法定代表人:吴祖亮,任经理。被申请人:泌阳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古城路北侧(人民路与古城路交叉口处)。法定代表人:李敬远,任经理。被申请人:晁悠扬,女,汉族,住。被申请人:赵建刚,男,汉族,住。被申请人:李敬远,男,汉族,住泌阳县。被申请人:吴祖亮,男,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朝民、泌阳县周河矿产品有限公司、泌阳县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晁悠扬、赵建刚、李敬远、吴祖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泌阳县周河矿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厂房及办公用房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泌阳县周河矿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厂房及办公用房予以查封,不得擅自抵押变卖、转让、毁损。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党书明审判员  姜丽君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