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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安庆市光彩大市场龙盛水暖建材批发部、韦九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光彩大市场龙盛水暖建材批发部,韦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光彩大市场龙盛水暖建材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营者:吴问贵,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韦九安,男,194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光彩大市场龙盛水暖建材批发部与被执行人韦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皖0811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九安的银行存款96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魏审 判 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