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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百瑞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刘乾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百瑞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刘乾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606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百瑞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吴臻,经理。被执行人刘乾津,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5)广执字第160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刘乾津的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乾津银行存款5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江西)书记员  叶勍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