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南某与孙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410号原告:南某。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孙某。现住甘肃省会宁县。原告南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本院根据原告诉状中载明被告孙某的住址进行送达时,发现该住址找不到被告,被告孙某现去向不明,后经询问原告,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具体住址,本院需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但原告不同意公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退还原告南某。审判长 高云翔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马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