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8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钟正军与海南中海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正军,海南中海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773号申请执行人钟正军,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海南中海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口市海甸五东路16号一品水苑2号楼。法定代表人:林修茂。案由:劳动争议兴文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8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钟正军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海南中海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质量保证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海南中海隆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