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高翔包装有限公司与杭州平方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高翔包装有限公司,杭州平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835号原告:杭州高翔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7号。法定代表人:郑小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国会,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平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499号。法定代表人:王惠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高翔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平方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高翔包装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宣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