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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根华与凌小杰、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根华,凌小杰,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134号原告:郑根华,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凌小杰,男,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杨涛,男,199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根华与被告凌小杰、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根华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根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根华负担。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嘉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