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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何朝晖、王瑞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朝晖,王瑞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442号之一申请人:何朝晖,女,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映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瑞敏,女,汉族,1956年7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人何朝晖与被申请人王瑞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诉讼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据(2017)粤0606民初64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西苑听涛居二街12座101号(房产证号:11××16)。现双方达成调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瑞敏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西苑听涛居二街12座101号(房产证号:11××16)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莹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