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学中、周其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学中,周其梅,陈思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234号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丘海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冠浩、罗伟光,该社职工。被告:曾学中,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周其梅,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陈思娥,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学中、周其梅、陈思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计142元,由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钟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