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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永兵与被执行人王军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河分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兵,王军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兵,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司机,住山西省偏关县城内大水口街。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向东,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倩,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军乐,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司机,住山西省偏关县天峰坪镇小偏头村5。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河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永安街武装部西侧。负责人:张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丽,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王永兵与被执行人王军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河分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军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河分公司履行归还借款共726968.3元,案件受理费1663元,执行费990元,共计729621.3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军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河分公司名下的存款726968.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