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虞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2刑初327号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虞孙,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沈学峰,浙江东方绿洲(长兴)律师事务所。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孙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孙及其辩护人沈学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虞孙采用溜门侵入长兴县太湖街道留下村里桥自然村128号被害人虞某2家中,攀爬至二楼阳台后翻窗进入二楼卧室,将虞某2放置在卧室电视机柜内的保险箱采用切割机切割螺丝、榔头敲的手段窃走。后被告人虞孙将窃得的保险箱搬至其位于长兴县太湖街道留下村里桥自然村的老房子内,用起子撬开保险箱,将其中29000元现金用于还债、挥霍。得知被害人报案后,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虞孙将保险箱内的80000元现金和一枚金戒指、一个银手镯、一本户口本、一本存折、一本股权证、一张借条、一张欠条装在黑色塑料袋内扔在虞某2家院子内。经鉴定,���金戒指价值2463元,银手镯价值15元,本案涉案价值共计111478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虞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虞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虞孙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就本案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虞孙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归还借款而实施本次盗窃行为,到案前归还了80000元及其他物品;2、被告人虞孙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3、被告人虞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虞孙盗窃所得已全部归还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虞孙酌情从轻��罚。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一致。另查明,被害人虞某2与被告人虞孙系叔侄关系,被告人虞孙扔在被害人家某的现金80000元、戒指、户口本等财物被害人均已收取,案发后在被告人虞孙处扣押的8000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虞孙另赔偿被害人22000元。被害人虞某2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虞孙的行为表示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田某、何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虞某2的陈述;4、被告人虞孙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谅解书。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虞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虞孙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盗窃所得已发还被害人,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虞孙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虞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虞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老北京布鞋一双、断丝钳一把、手套一双、切割机一个、榔头一个予以没收。盗窃所得保险箱一个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虞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艳萍审 判 员 徐 冰人民陪审员 潘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