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7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成龙与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成龙,佘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346号原告:宁成龙,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佘志华,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受理原告宁成龙诉被告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成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成龙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宁成龙自愿承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宁成龙。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