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二过凹、赵玉兰与方四旺保、方小玉物权保护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二过凹,赵玉兰,方四旺保,方小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二过凹,男,1963年5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芒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玉兰,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芒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四旺保,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芒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小玉,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芒市。再审申请人方二过凹、赵玉兰因与被申请人方四旺保、方小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云31民终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二过凹、赵玉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分家协议,应该是新房建好后才搬离,而非租期届满搬离。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怠于建盖新房,现申请人无生活来源,2015年5月申请人跟租地人续签租地,被申请人不同意,把租地人赶走。被申请人在2015年11月将地租给他人,在申请人的干预下,2016年5月承租人才搬离。同时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准备建盖房屋的木材烧毁,现在宅基地还存在争议,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分家协议,二审判定申请人构成侵权缺乏事实依据。(二)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诚信履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其房屋给予申请人居住的义务,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判决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在案件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未能进行有效陈述及答辩,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未能得到保障。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物权保护纠纷,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现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方二过凹、赵玉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二过凹、赵玉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萍审判员 李顺芬审判员 蔡瑶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其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