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戚桂美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桂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286号原告:戚桂美,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庆华,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蒿响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志强,男,该公司职工。原告戚桂美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桂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戚桂美承担。审判员 张宗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