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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94580部队与周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94580部队,周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390号执行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94580部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体育路88号。法法定代表人:张宏斌,部队长。被执行人周志,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民终12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志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志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志名下所有车辆皖C×××××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树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潘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