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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大地生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州市千界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大地生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林州市千界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154号原告:安阳市大地生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防修,河南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千界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利达生活区41号。法定代表人:赵汉坤。原告安阳市大地生态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生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千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界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原告大地生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地生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3元,减半收取11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