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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548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白某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0825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曹某医药费28498.54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护理费3500元、伙食补助费16248.43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28560元、残疾费16248.43元、鉴定费3620元、交通费940元,共计87117.9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某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曹某身体残疾且生活特别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给予其司法救助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