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少直支行与黄水英、范建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少直支行,黄水英,范建威,陈允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少直支行,住所地:启东市南阳镇少直镇人民街135号。负责人曹健华,行长。被执行人黄水英,女,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范建威,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陈允妹,女,195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少直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水英、范建威、陈允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5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黄水英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000元、利息8126.19元(算至2016年7月15日),并支付本金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范建威、陈允妹对上述债务及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477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5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永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