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海梅与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梅,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522号原告:马海梅,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现住正蓝旗。委托代理人:林广利,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麻永刚。委托代理人:刘平,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梅与被告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梅于2017年7月18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海梅撤回对被告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已缴纳),由原告马海梅负担。审判员 吴春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都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