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4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翠娥、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翠娥,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0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翠娥,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杏林工业区10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5320438-8。法定代表人蔡吉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南劳裁案字第30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翠娥工伤补偿款人民币4199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3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另案作出(2016)闽05民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立案受理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南安市中宇电镀工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泉州市高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并入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申请;二、指定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南劳裁案字第3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