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光辉与吕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辉,吕敢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324号原告:陈光辉,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爱兵,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吕敢生,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陈光辉与被告吕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陈光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陈光辉负担。审 判 长 刘 国审 判 员 高 波人民陪审员 肖艾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学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