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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光辉与吕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辉,吕敢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324号原告:陈光辉,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爱兵,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吕敢生,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陈光辉与被告吕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陈光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陈光辉负担。审 判 长  刘 国审 判 员  高 波人民陪审员  肖艾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学忠 关注公众号“”